罪恶的蝙蝠(4 / 1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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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算起来,她只比我大个三四岁吧。
  法医的分析报告里,详细记录了对尸体的血型进行检测的报告,还有和谢小微失踪前留下的血迹样本进行比对的报告。当然,还有盖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大红印的dna认定报告。法医认为,被害人颈部的切创因为是锐器所伤,所以无论凶手力度大小均可以形成。但是分尸的时候,很多长骨甚至肢带骨都被砍碎,不仅说明分尸工具有一定的重量且锋利,而且说明分尸的人力度很大,一般女性不能完成,应该是由男性完成的。
  尸源找到后,法医工作记录还记录了一个问题。
  法医在拼凑尸体腰背部的时候,发现尸体腰部有个两平方厘米大小的黑斑,一时不能确定黑斑是什么组织形态,损伤、胎记、文身、皮革样化?都有可能。
  经询问谢小微家属,家人并不记得谢小微的身体上有诸如此类胎记的生理特征。加之dna检验已经确定了尸源,这一步工作就没有再开展下去。
  其实只需要将这块皮肤切下来,制作成切片后在显微镜下观察细胞形态,就能明确这是什么东西了。但是在当时法医看来,这完全是一项无用功,毕竟尸源已经找到,这些确定生理特征的工作本身就是无用功了。
  法医提取物证的清单,还记录了一些尸块上粘附的微量物证。
  这些微量物证都经过仔细的甄别。因为很多尸块是裸露抛甩的,所以这些尸块上粘附的微量物质不能作为有效物证。法医关注的重点是那些有包裹物的尸块,因为尸块受到了包裹物的保护,其上粘附的物质就应该是分尸现场具备的东西。根据物质转移定律,这些物质就是破案的线索或者是诉讼的证据。
  提取到的物证有:香皂的残片、毛发、红色的纤维还有黑色的颗粒状物质。
  经过dna检验,毛发是属于谢小微的,所以就失去了意义;香皂就是那个年代最为常用的香皂,没有任何特异性和辨识度,所以意义也不太大;红色的纤维是化纤的,来自衣物纺织品,应该是死者生前所穿的衣物吧。至于那个黑色颗粒状的物质,法医认为只是普通的老鼠粪便,但是送到动植物研究院甄别后,院教授认为粪便内只有动物细胞而无植物纤维,不符合老鼠的杂食特性,最终确认那是蝙蝠的粪便。
  蝙蝠!这是我看材料到现在,得知的最有价值的线索。
  我立即用另一台电脑搜素蝙蝠的居处,才知道,在一些老式楼房的顶楼阁楼里,因为长久没有人居住,可能会成为蝙蝠的栖居之所;甚至我还搜到,有些人会把一些蝙蝠抓住,作为宠物,在其脚上捆上细线拴在窗沿,把它当成活蚊香。
  那么,会不会是这两种情况呢?
  这个问题显得很遥远,我知道自己无力去解决这个问题。
  但是不管是在顶楼阁楼,还是在饲养蝙蝠的房间,作为一个女孩子,半夜三更能够去的,一定是熟人的家。所以法医认为凶手一定和谢小微熟识。就是因为法医的坚持,警方的调查报告里,才加上了不排除凶手和死者熟识的结论。
  在逐张翻看尸块照片的时候,我注意到了死者的手腕。仿佛手腕部位的尸块皮下组织有些发黑,那可能是生前手腕遭受钝性暴力导致的皮下或者皮内出血。我连忙打开了尸检记录,看来当时法医并没有注意到这一处损伤。我又把两侧手腕部位的尸块照片一点点放大,虽然像素有限,不能看得清清楚楚,但是凭经验,我确定死者的两侧手腕确实存在皮下出血!
  原来当法医的时候,我有一个课题研究,就是对约束伤的成伤机制的研究。
  按照我的研究经验,我又翻找到了死者肩胛部的尸块照片。肩胛骨被砍成了两截,但是依旧可以看得见肩胛窝内有一块杯盖大小的肌肉内出血。
  这是约束伤!
  人体的肩胛骨下方是后肋骨,两者之间的肩胛窝因为有丰厚软组织和骨骼的保护,一般是不会损伤到的地方。这里的损伤形成机制只会有一种,就是有重物压迫在死者的身上,因为死者身体的挣扎,肩胛骨和肋骨摩擦,形成之间肌肉内的出血。
  综合谢小微双手腕的损伤,大体可以这样重建现场。凶手用身体的重量压住谢小微,然后双手分别按住谢小微的双手,对谢小微全身进行了约束。然后,凶手用碎玻璃切断了谢小微的脖子。这一定不是一起意外的案件,而是一起经过谋划的杀人案件。
  “不对!”坐在电脑前面的我,突然打了个激灵。如果凶手用双手按住了谢小微的手,那么他用什么割断了谢小微的脖子?难道他有第三只手?
  3
  夏天的晚风也那么酷热,原本想走出来乘乘凉,却已一身大汗。
  毕竟人到中年,身体也有些蠢蠢欲动想发福。为了保持体形和体能,我坚持每天晚上出门快走两个小时。
  那一天,我鬼使神差地走到了胶州路。
  有些口渴,我走到了一个破旧居民区附近的一个小超市,买了瓶矿泉水一饮而尽。在我喝完最后一滴水的时候,一股香风从我眼前经过。那个背影,多么熟悉。
  “阿丸?”我轻轻叫了一声。
  背影没有回头,匆匆地走过。
  她总是仰头观望。我也抬头看了看,除了漫天乱窜的蝙蝠以外,就是一片雾霾。她在寻找着什么吗?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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