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小状(律政女VS金融男)_分卷阅读_24(2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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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“我也是。我爱你。”嗳,他可比她早认识到这点,每天做事的时候会想她,吃饭的时候会想她,睡觉前还是想,不发短信说晚安就睡不着的想。
  “做事的时候想我?”金小田担忧地说,“万一数错了钱怎么办,用不用自己赔?”
  呃,好吧,点钱的时候是很专心的,是在做事的空档中会突然泛起几个泡泡,温柔的,细细的冒上来,然后嘴角自动往上翘了,连重复的工作也因此染上了一点儿快乐的光彩:他想对每个人微笑,因为他很幸福。
  车窗被人用力地敲了两下,“开车,要谈恋爱也回家去谈。”
  不知何时前方的交通堵塞已经解决了,两辆车挪到了边上,他们可以走了。
  吴明的肩膀被半扎半砍了一刀,急诊处做了处理,伤口不深,但考虑刀具的卫生状况,除了必要的止血和包扎外,还得打破伤风针。陪同来的警察取了证词,吴明是经过时被凶手绊倒,然后受了伤。
  “不认识。”吴明皱眉,谁知道那是谁啊。
  等金小田和黎正来到,吴明执意要回家,于是他披着大衣跟领导似的被簇拥着上了车。到了吴明的家,黎正帮着他躺下,又服侍他吃了药。吴明不想接受,又推不掉黎正的好意,而本说要照顾他的金小田抛下他,跟小邓在外间聊得特欢。
  这时候,吴明意识到小金的问题所在,她怎么能这么不像女孩子呢?打架跑得快,家务懒得做,将来可怎么办。幸好老天什么都算好了,居然从人海里推出了一个黎正,够细心,够体贴。
  金小田自说自话要留下来照顾吴明,黎正不放心她的护理技术,然后她又听小邓说没找到合心意的旅馆,把小邓也留了下来,“今晚在这将就,明天再找。”
  吴明的房子有两室一厅,床却只有一张,金小田毫无心理障碍地抱出干净被子分给另外两个。在她的大力推荐下,他们仨每人占据了一条沙发。这下轮到吴明郁闷,他一个人住,干吗买这么大的沙发……按金小田说法,“反正离天亮只有四五个小时,沙发挺大的,拉开来够我们各睡一边的。”
  好像闭上眼睛再睁开,第二天就到了。
  听到黎正起来的细微声响,金小田醒了。他动作很轻,走进了厨房,开了脱排的小灯,水流声,大概干了点活。然后他又进过吴明的卧室,两人说了几句话,又小心翼翼地出来了,倒水,送进去,估计是吴明要喝水……
  空气里慢慢弥漫开新米粥的清香,金小田往被窝里钻了钻,她还想睡。
  对这起伤人案,警察给出的结论是该人醉酒后发泄对生活的不满,吴明衣着名贵招惹到了他,就此倒霉。
  黎“男保姆”虽然人挺好,但自有正业,受伤的吴明得到了一个临时护理邓思敏。
  看在救命之恩上,吴明勉强接受金小田的建议,由邓思敏来照顾他。他也不白用人,提供住处,按行规付护理费。不过现在的姑娘们都怎么了,吴明不明白一个金小田做家务普普通通也算了,毕竟她本身就是粗枝大叶的性格,根本看不到角落的灰尘。这个邓思敏也是,做菜放太多盐,倒水能倒滚烫的一杯,也不怕烫坏他的喉咙,还比不上黎正细心。
  邓思敏奋力跟油锅里的黑鱼奋斗,听说鱼烧汤之前要在油里煎一下,煮出来的汤才不腥气。无奈她肯定有什么地方做错了,下锅后鱼掉了一层皮,烧的汤也寡淡无味。
  “你在家不用做家务?”吴明看着白条条的无皮黑鱼,有点不明白。
  “经常做。可能做得不太好。”邓思敏嗫嚅。
  现在的世道,吴明感慨,可能女孩子都这样的,他认命地摆摆手,“没事。”
  ☆、第四十七章
  虽然吴明的受伤是意外,但马主任还是组织了一次事务所内部的安全学习,主要内容是如何防止职业伤害。自从制度改革后,所里的资深律师走掉不少,剩下的大多是年轻人,对此项内容的兴趣还没对吴明的带伤工作来得大。
  吴明休息了一天就恢复工作,不过毕竟受了伤,留在办公室处理公务。金小田名义上是他的助手,被使得团团转,恨不得这个讨厌的家伙赶紧伤愈出门去。
  临近年底,各家企业追款忙,好在现在所里有小汪和小江,她俩按着名单一个打印,一个复核,完成后送到金小田手上盖章,跟流水线似的半天下来一大叠。这种是常规作业,甲方乙方都心里有数,到年底甲方要表示下催款的力度和决心,乙方呢,多少总要付一点好让人过年。反正你欠我、我欠你,收回应收、付出应付。
  也有赖皮的。吴明在做法律顾问的一家公司,气昂昂地过来说事,有笔紧急业务,他们临时找了一家供应商。因为情况特殊,虽然对方报价高,但他们也接受了,结果原材料变动大,对方借口合同只有法人代表签字没盖合同章无效,不执行了,除非以新价格重签。
  双方在洽谈的时候已经把原材料单价上涨的因素考虑在内,所以对方囤货卖高的行为激怒了甲方,决定用法律手段给对方一点教训。吴明叫了金小田来,让她跟客户去不识相的乙方公司,给他们点“恐吓”,学学如何尊重合同法。
  金小田答应了,略做准备就出门。她现在日常穿得也比较庄重,小西装和中跟鞋是常装。到了地方后,跟马主任似的一二三开讲:第一,《合同法》第32条规定,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,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。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,其与公司之间是代表关系,法人代表签署合同是职务行为的行为,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。因此合同即使只有签字而没有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也是完全合法的。
  第二,即使双方互相约定在合同上必须加盖合同专用章,那也只说明此合同存在瑕疵,而不是无效。有效合同,除非当事人一方同意解除合同,或者存在某种法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外,不容一方当事人任意反悔请求解约,否则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。
  第三,是最关键的部分,如果乙方拒绝执行合同,甲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就要起诉了,她作为律师很乐于多一项业务收入……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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